01、操作者必须持有上岗证,作业时必须精力集中。

02、接班时,应对控制器、制动器、吊钩、钢丝绳、安全装置及各润滑点润滑状态进行检查,并进行一次空载试验,检查起升机构和各运行机构的工作状态。

03、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,操作中接近人时应继续鸣铃或报警。吊臂下、吊物下不得有人。

04、操作者须服从挂钩工的指挥,按挂钩工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,严禁起吊物件在人头上越过。

05、下列情况不准起吊;被吊物体超载或重量不清;埋置物体;捆绑吊挂不牢,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;工作场地昏暗;不准斜拉物体;有爆炸可能性的危险品。

06、不得利用极限装置、急停开关停车。

07、不准在运行过程中进行调整和维修。维护保养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。

08、开关主电源前或工作中断电时,应将所有控制手柄扳回零位。起吊物件未放下,操作者不准离开操作点。

09、当作业结束时应将起重机锚定,塔吊应将小车开到最小幅度处关闭电源。当风力大于七级时,应停止作业,并将起重机锚定。

10、起吊重物后需变幅操作的,不得超过本机核准的重量一幅度范围,在地面运行的起重机应有监视轨面的运行状况。

11、做好交接班记录,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起重机在操作中发现的故障,严禁将起重机上的安全装置“人为短接”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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